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PG电子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1689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万顷沙镇民建、民立、民兴、年丰、沙尾一、同兴、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268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1421公顷,以上合计0.1689公顷集体土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168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附件下载:农用地转用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