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燕代表:
您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工业用地、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的办公用地在拍卖、划拨用地设规划容积率不低于二以上的建议》(第20183033号)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发改委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11月30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容积率禁止在2以下的建议。
(一)关于工业用地容积率的相关规定。
1.为促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用地管理水平,市发改委会同我委开展了产业准入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编制了《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已于2018年6月印发,指南包含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产业用地布局指南、工业用地指南、现代服务业用地指南、基础设施用地指南和社会事业用地指南六个部分内容。对工业项目用地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按照不同的工业类别和区域划分(中心城区、外围区域)分别制定了控制指标,加强了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容积率不得低于指南中的指标值。对社会事业项目的土地也规定了用地控制指标,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南设定的限值。
2.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对于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分产业门类分别控制,工业园区外独立工业用地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相应指标的120%控制。
3.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其中第八条规定,“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与您的建议基本是一致的,目前的规划审批、土地出让也是按此执行的。
(二)关于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我市已有相关规定。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第十三条明确了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办理程序。其中对于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取得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属于产业区块内的存量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经批前公示后予以审批,并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九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二、关于对土地容积率进行细化的建议。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十九条,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您提到的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用地、工业用地均有相应类别列明。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即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您提出的“关于工业用地、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的办公用地在拍卖、划拨用地设规划容积率不低于二以上的建议”,与我市目前相关规定及做法基本一致。我委将在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