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楷明委员:
您提出的《及时总结执行情况,修改、完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24条》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市建委、市法制办、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制定情况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是2011年政府规章正式项目。该项目由我委(原规划局)牵头起草,市法制办审核。在制定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相关市直机关和区、县级市以及多个建设单位、规划设计院、市规委会委员的意见,并通过网络、报纸征求公众意见,在充分采纳吸引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稿,于
二、《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制订意义
《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要求:“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此规定旨在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过去,我市部分已开发项目将公建配套设施放在建设工程最后一期建设,但最终却因各种原因无法落实,严重影响了相关业主的合法利益,部分业主甚至为此将建设单位诉诸法院。此外,也出现住宅已销售、业主入住后,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却遭到部分业主强烈反对并极力阻挠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的情况。
《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自实施以来,在规范、落实我市居住项目的独立公建配套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既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又大大减少了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因公建配套建设而引发的矛盾。
三、公建配套建设时序的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对于公建配套建设时序问题,除《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第八条、《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第四十五条都规定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规定了具体的建设时序。
我市一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行。一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要求企业对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说明,其中规划报建审核书中明确指定某公建配套要在首期工程预售前完工并通过规划验收的,开发企业须提供相应公建配套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是在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环节,按照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和开发时序等进行把关,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保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是在房地产市场监管环节,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公示、项目展示沙盘中如实标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作为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四是在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424号)有关要求规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登记,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规定》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技术规定》施行以来,对我市建设宜居城市、规范规划编制和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14年,部分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小学、幼儿园等独立公建配套须于首期住宅预售前完成规划验收相关规定的修订建议》,我委(原规划局)会同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建委等公建配套主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专题讨论会与提案委员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经过研究讨论,各主管部门均认为《技术规定》第24条的实施执行在规范落实我市居住项目的独立公建配套建设等方面有积极的保障作用,建议维持原条款,参与提案的委员对此均表示了理解。
2014年6月,我委(原市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启动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委非常注重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书面征求建设单位代表、市住建委、交委、城管委、环保局、公安消防局水务局、林业园林局、“三旧”办等各公建配套设施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时,先后2次组织召开有高校、专业机构等领域的规划和建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就《技术规定》修订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在经过多次公众参与之后,我委与市法制办已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并将其落实到本轮《技术规定》修订当中。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本轮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道路退让、村庄建设等方面,暂未涉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时序问题。目前《技术规定》修订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五、关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我市立法及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