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翠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收悉,我委会同市水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问题
为加快水利建设,切实保障水利项目用地,2012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项目用地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110号,下称110号文),明确规定小水库的水面以及与河流相连的水库水面可不作为建设用地不安排建设用地规模,沟渠以及属农田基础设施的水利用地可按农业用地管理。2013年2月,我委(原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水务局以穗国房字〔2013〕259号转发了110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农田引、排、灌沟渠以及小型附属建筑物、机耕路(桥)、小型水闸(陂)、小型泵站、小型储水设施等)可按照农用地管理,应当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二、关于将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纳入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问题
一直以来,我委都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水利建设,积极主动做好重大水利设施用地保障和服务。按照110号文和《PG游戏试玩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13〕3号)精神,凡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水利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规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用地报批手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并已列入土规中允许占用多划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的,可按规定核减多划基本农田后按符合土规办理用地手续。我委在组织编制功能片区土规和城乡规划时与水务等部门多次对接,将2020年前需建设的重大水利设施项目如大型水库、水厂、堤岸整治工程、水库安全达标工程等纳入土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和城乡规划,解决了一大批急需建设的水利设施项目用地问题。2015年,我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土规调整完善工作,市水务局与我委专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开展水利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方案》(穗水〔2015〕60号),明确水利行业专项规划与土规要进行有效衔接,要把既有工程和规划期内拟建工程纳入土规,通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土规调整工作的机遇,调整水利工程用地属性。目前,市水务局已将水利行业专项规划相关资料提供给我委。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水务局和各区政府对该专项规划及水利设施用地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争取在土规调整完善中统筹解决“十三五”期间需建设的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用地问题。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水利设施项目用地,应按法定程序调整城乡规划。
三、关于解决水利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由有用地需求的水利设施建设主体向相关区提出年度用地指标需求,由区汇总向我委申报,我委在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予以统筹保障。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水利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