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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10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10 00:49: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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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地下空间收取土地出让金应区分不同情况的提案》收悉。我委会同市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演变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区可利用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为节约集约用地,扩大城市容量,向地下空间扩展势在必行。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具有节约能源、节约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以及发展地下产业等方面的优势。国家一直没有明确地下建筑面积计收土地出让金标准,1993年至今,本着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的原则,我市逐步经历了由不计收到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部分计收到全部计收土地出让金的过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由没有对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作明确约定,到约定“暂缓”或“免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再到明确约定地下空间的出让金计收标准和收取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亦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二、上位法规定应对地下空间征收土地出让金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下称6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三、审计署明确要求我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

2012年,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组对我省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到我市此前对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导致土地出让收入不完整,提出“尽快明确地下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和对此前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的处理办法,切实保证土地出让收入的完整性”的整改要求。根据审计署的整改要求,2014年我市出台《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下称12号文),明确了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的相关标准。

四、关于区分情况计收地下空间出让金问题

目前,在12号文实施前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下空间,不再计收或补缴土地出让金。未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免收的,从其约定,不再计收。如没有约定免收的,按照61号令,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具体标准为12号文第五十一条:“明确已出让地块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的,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地下负一层按其使用性质相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相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25%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关于修改现行地下空间出让金收取标准问题

12号文于2014年3月发布,有效期3年,即将于2017年3月到期,目前我委正开展有关出让金标准的研究工作,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程序要求,充分征求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对相关规定予以修订。

感谢您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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