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聪(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规划研究 完善农村发展用地计划 促进广州乡村振兴的建议》(第20182001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
一、关于加强对广州乡村发展规划研究的建议
我委积极推进广州乡村发展规划研究工作,在牵头编制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立足广州乡村发展实际,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从分类引导乡村地区发展、乡村建设与治理以及乡村用地集约利用等方面对广州乡村区域的发展进行规划部署。2018年,我委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各区、各村的历史文化、民风民情、地理风貌和发展需求,对已有的广州市村庄地区战略规划进行优化提升,形成统筹村庄地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各区、各镇(街)有序开展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划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并将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考虑,应保尽保,持续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关于加强农村历史用房存在问题研究的建议
我市高度重视农村用房的规范化建设管理:一是2017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对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要求进行规范;二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印发《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提供具有岭南建筑风格和本地文化传统特色的建筑模板供村民参考使用;三是我委制定《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明确公共服务站、老年人活动室和卫生站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面积和服务半径标准,在村庄规划中规范农村用房的建设管理。同时,我委积极推进农村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2017年开展了新农村交通发展策略与交通配置规划研究,制订《广州市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引》,明确不同类型村庄在农村道路和公交站场、生态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和配置要求,积极探索解决乡村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
三、关于规范推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调研,充分听取设施农业企业意见,出台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并积极推进政策落地实施:一是从政策创新上下功夫,会同市农业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简称“247号文”,附件1)和《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简称“220号文”),明晰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等类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变更调查中对塑料(竹、草等)大棚可不予变更的相关规定,提出“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的意见,并在220号文中深化种植大棚含义,明确水产养殖业利用现状坑塘水面作为生产设施的,按坑塘水面地类管理无需报备;二是从审批环节下功夫,247号文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使设施农业经营者清晰了解“项目办理程序每个环节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三方进行用地协商的过程中,由镇(街)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征求意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服务和指导,既提高备案通过率,又避免备案不通过导致行政相对人重复报备的问题;三是从人员培训上下功夫,我委多次组织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培训,讲解政策文件,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基层工作指导。目前,基层土地执法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已有所提高。
四、关于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和鼓励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发展的建议
我市为支持和引导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积极推动一产内部产业链延伸、二产(农产品加工)+一产(种养)+三产(销售配送)、三产(旅游)+一产(种养)+二产(农产品初加工)等多模式、多样化的三产融合发展。我委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会充分征求市农业局和各区政府意见,将留用地、“菜篮子”基地、“美丽乡村”、村公共设施和乡村旅游等农村建设项目纳入我市重点民生、市政项目,由市级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用地指标,2017年广东省也专门安排402亩一二三产业融合指标鼓励现代农业项目落地实施。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我委将联合各区指导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保障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有些现代农业生产所必须要有的设施,如一定规模的温室大棚、一定宽度的机耕路面、一定范围的农产品临时存放仓库等,在现行政策下往往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仓库选址及面积受限”等问题。247号文中,已明确 “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用地” 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按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农村道路宽度是“南方宽度≥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通过专题培训、实地座谈和政策深化优化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指导、落实责任:一是多次组织各区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和实地座谈,加强交流和指导,并对执法中的难点和疑点进行解读;二是在247号文中明确由镇(街)在用地协商过程中,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后及时、完整地告知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镇(街)限时将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备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权益;三是明确提出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农业部门做好台账登记、材料建档、盖章和网上报备工作,以便做好设施农用地监督检查和土地执法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乡村规划研究工作。加强各类规划在乡村层面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乡村“一张蓝图”规划,并探索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二)继续深入研究,细化设施农用地政策。进一步明晰设施农用地内涵、明确标准,同时可依据新出现的情形定期动态更新,更好的指导镇(街)、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三)继续加强对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以及镇(街)的指导。以多种形式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扩大宣传范围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设施农用地管理办理程序中各单位的落实职责,要求各相关单位履行对设施农用地的保障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好土地和农业管理的良好秩序。
感谢您对我市乡村规划管理、振兴发展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