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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82215号 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28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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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闲置物业与历史建筑商业使用情况建议》(第20182215号)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越秀区政府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 并与您在6月21日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经综合有关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当前我市已公布5批共721处历史建筑,但大部分建筑的现状使用功能和业态未能较好地与历史建筑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匹配。近年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越渐得到重视及存量建筑再利用风潮的背景下,对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活化利用在保护和市场层面都有着极大的需求。您的建议与我市现行工作思路不谋而合,对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您的建议,并结合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和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积极探索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利用新路径,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完善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目前在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管理上,仍存着法规制度不健全、部门权责不明晰、缺乏统筹规划和有序引导等问题,为此我委组织《广州市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实施对策及方案》专项研究,以解决现有问题为出发点,以优化流程为目标,立足现有行政管理基础,提出构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管控体系、规划引导机制、基层监督机制等建议。 

关于历史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确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多种形式利用,保护责任人依规定改变使用功能无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另外,我委对每处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规划,综合考虑历史建筑的特点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因素,提出禁止使用功能的具体要求及合理利用建议,并建立历史建筑修缮及活化利用技术咨询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指导保护责任人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二)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我市于2016年5月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明确了符合规定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较好地解决了穗府办﹝2012﹞1号文过期后,申请人使用临时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问题。另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对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除涉及负面清单有关情形外,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了注册审批流程。 

(三)推进制定《广州市消防规定》。关于取消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为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建议,由于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相违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为此市公安局正积极推进制定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消防规定》(下称《规定》),为争取取消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为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提供法律支撑。《规定》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核并报市人大常委会,若获颁布,将为进一步放宽相关消防审批条件提供便利。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聚焦国际品质,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以“岭南特色,国际品质”为目标扎实推进历史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发挥“火车头效应”,在越秀、荔湾等区选取实施性强的试点项目先行先试,寻求突破制度瓶颈的有效途径,倡导“补牙式”修复理念指导实施主体高标准进行保护改造,活化一批历史建筑,形成可展示可借鉴的实践案例,同步边实施边总结,进一步完善活化利用机制,研究激励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特色经营。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的工作要求,由我委研究制定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负面清单,市工商局研究商事登记相关支持举措,市公安局研究提出适应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消防安全要求,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设与其历史文化价值及特点相符的创意空间、特色餐饮、民宿等特色经营,争取为利用历史建筑合理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感谢您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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