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亦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产证问题相关执行意见及时更新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我市原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处理情况
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系民生热点问题。针对小业主“办证难”问题,2007年5月,我市印发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即“惠民66条”)。2008年2月3日,2010年8月1日市政府印发《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穗府办[2010]67号,下称《意见》),成立由市政府时任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将已房改备案的房改房、已预售备案的商品房、1995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并经公证的商品房、已拆迁备案的回迁房和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建房纳入解决范围,统筹分类处理。对于来源合法、权属界限清晰、界址明确、符合规划和消防要求的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责任与购房人办证权益相分离的原则”,直接为小业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意见》实施后,我市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得以基本解决,经摸底、排查、处理,共计有1339个项目具备办证条件,已于各项目现场公示。截至2012月12月31日,市办证办窗口共接待群众122108余人次,共受理历史遗留案件登记申请72672宗,发证69255宗。2012年8月《意见》到期后,历史遗留问题办证窗口继续保留,继续跟进后续工作。总体来说,我市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在“面”上已基本得到解决,具备办证条件的项目已大部分完成办证。
二、现有“办证难”处理渠道
(一)我市历史遗留“办证难”后续收尾工作仍在推进,原已纳入解决范围且符合办证条件仍可申请办证。
为确保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得以延续解决,原已纳入解决范围的剩余项目,继续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责任与购房人办证权益相分离的原则”,延续原有工作思路和措施推进解决;原已纳入解决范围且符合办证条件,但尚未办证的购房业主及回迁户仍可按《意见》要求和精神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二)部分办证难问题可通过司法执法程序解决。
针对法院已出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过户房屋,但房屋仅办理规划验收,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案件,原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关于协助法院转移房地产权属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37号)、《关于印发〈关于协助执行法院转移房地产权属的操作方案〉的通知》(穗房交登[2005]301号)等系列文件,同意在核实项目土地为国有用地、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房屋实测与规划验收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为购房业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上述系列文件至今仍在执行。
(三)部分办证难问题可通过“烂尾楼”专责小组处理。
《意见》到期后,我市已成立了“烂尾楼”专责小组,具体由市住建委负责。目前,登记在册的烂尾楼项目情况已摸查清楚,基本有了解决方案,部分项目问题已经解决,项目可以盘活,部分项目已纳入司法执行范围,部分项目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力推动小业主“办证难”问题的解决。
三、工作建议
对于未纳入《意见》解决范围的项目,主要存在缺乏合法用地来源、用地手续不完善、违法扩加改建、不符合消防或城市规划等难点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综合考量,分类分步统筹推进。为下一步更好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建议如下:
(一)联合各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已纳入《意见》解决范围项目的办证。
深入梳理已纳入《意见》解决范围项目的办证情况,结合个案问题,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责任与购房人办证权益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解决方案,联合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办证工作。
(二)提请个别项目纳入“烂尾楼”专项工作解决。
结合“烂尾楼”专项工作实际,对于个别未纳入《意见》解决范围的项目,从尊重历史,保护群众利益角度,提请纳入我市“烂尾楼”专项工作处理,按照“一楼一策、点面结合”原则,成熟一个解决一个。
(三)进一步推动立法,继续解决“办证难”问题。
近期,我委初步草拟了《广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已报市法制办准备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并计划于2018年成稿提交市人大审议。受您提案的启发,我委准备在《办法》中融合《意见》的有关内容,争取在立法层面更深入考虑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为解决“办证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办法》的立法情况,我委将继续与您保持沟通,后续工作请您继续监督、支持。
衷心感谢委员对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产证问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也请呼吁更多政协委员正面宣传“办证”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