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普通住宅加建机械立体车库的提案收悉。我委经会同市住建委、市交委、市法制办、市城管委、市质监局等部门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邀请您及上述部门进行实地现场调研和座谈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车库是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的一个好思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通供需矛盾渐显,停车难问题影响着人们日常工作生产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您在提案中着眼机械立体车库提出若干有价值的建议,推动停车向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的高度出发,多途径解决停车难问题,建议数据内容详实,具有现实性和积极意义,我委深感认同。
我市一直重视“停车难”问题,也在持续探索解决的思路和路径,但这是个综合性的问题,需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停车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目前,我市由市交委牵头开展《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现名《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停车场条例》”)立法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2016年9月审议并原则通过,正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议工作。在审议的《停车场条例》中,对加强城市静态交通管理,特别是您提到的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政策措施等已有所考虑。
二、关于规划管理中的机械式停车位配建标准。目前,国土规划部门是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等地方性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要求来核定配建的停车位数。规划配建指标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及建筑物所处不同区位而有所不同。其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是以标准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停车位尺寸需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对于符合相关停车标准并可方便存取的机械式停车位,是可以纳入规划配建指标的,而子母车位由于不满足相关规定只能核算为一个停车位。
对您提出的不同建筑类型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总数设置比例上限、不同形式机械式停车设备规定相应不同的停车承重和净高要求等具体配建技术要求,将在制定具体技术规范细则中进一步研究。
三、加强执法监督与停车设备行业管理是机械式停车库配建实施的有力保障。对您提到的部分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采取租赁立体停车设备应付规划验收的情况,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加强对停车场、停车库未按规划审批要求或擅自改变规划要求等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市交通部门将研究规划验收信息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的可行性,从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监督管理。
一方面,《停车场条例》已有考虑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强化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规范管理。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市质监局,已将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登记作为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对拒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在特种设备巡查时加强宣传、检验把关和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停车设备制造企业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定期公开公布企业信誉评价和服务质量,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关于加快立体停车设备产权确认登记的建议。目前,我市对于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权属登记可以按停车单元整体确权但不能按单个车位办理确权登记或分割。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对于一个机械式立体停车单元,从整体来说其空间位置是可以具体确定即特定的,并且有明确的界址,一个机械式立体停车单元整体可以按照其实际用地范围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据此,我市一直都有开展机械车库权属登记。登记所需资料、办理程序等与普通车库基本一致,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会备注“机械车位”。根据市质监局数据,截止到6月14日,我市已登记在册的在用各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有4480台套,其中升降横移类有2816台套,简易升降类1291台套。目前,全市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上是依法办理了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后,才合法投入使用。但是,对于机械式立体停车单元其上的单个机械车位来说,其位置可以移动,且不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与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并不吻合,故目前不能单独办理登记或分割。
下一步,我市法制、交通、住房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将继续各尽其职,全力配合市人大法工委推进《停车场条例》的立法工作,明确停车场建设审批和管理登记的流程要求和工作责任,为加强我市静态交通管理保驾护航。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关心及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