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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2018222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3-2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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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翠玲(等)代表: 

你们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议》(第20182227号)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设施农业发展及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给我们提出宝贵建议,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3月5日、3月14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省、市设施农用地政策逐步完善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政策,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一)国家有关政策。 

1.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国家127号文),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确立备案管理制度,细分为三类用地,并规范用地使用手续与监管职责。 

2.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二)省有关政策。 

1.2015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转发了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下称省95号文),制定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公告、用地协议等示范文本,对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报备、监管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2.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对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分类、耕作层保护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进行了细化补充。 

(三)市有关政策。 

1.2012年以来,我委多次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市人大代表和设施农业企业代表等开展现场调研和座谈活动,充分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国家127号文及省95号文出台后,我委会市农业局,在征求各区政府、农业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正式印发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下称市247号文参见附件1)。该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管理,明晰政策适用范围,科学设置备案办理程序,明确各当事人责任。 

2.2017年12月,我委又联合市农业局制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下称市220号文),主要用于指导基层部门更加清晰掌握政策要求。 

二、近年来,我市加大对全市设施农业建设扶持力度 

对你们在建议中所列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我委进行了梳理汇总,答复如下: 

(一) 关于“尽快完善相关政策细则,规范推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建议。近年来我委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调研,充分听取设施农业企业意见,出台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并为推进政策落地实施,我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从政策创新上下功夫,会同市农业局先后出台的市247号文和市220号文,明晰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等类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变更调查中对塑料(竹、草等)大棚可不予变更的相关规定,提出“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的意见,并在市220号文中深化种植大棚含义,明确水产养殖业利用现状坑塘水面作为生产设施的,按坑塘水面地类管理无需报备;二是从审批环节下功夫,市247号文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使设施农业经营者清晰了解“项目办理程序每个环节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即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三方进行用地协商的过程中,由镇(街)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征求意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服务和指导;三是从人员培训上下功夫,从国家127号文出台以来,我委多次组织全市耕保工作培训,讲解政策文件,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基层工作指导。目前,基层土地执法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已有所提高。 

(二)关于“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和鼓励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发展”的建议。近年来,我市为支持和引导我市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积极推动一产内部产业链延伸、二产(农产品加工)+一产(种养)+三产(销售配送)、三产(旅游)+一产(种养)+二产(农产品初加工)等多模式、多样化的三产融合发展。2017年省级专门安排402亩一二三产业融合指标鼓励现代农业项目落地实施,我委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会充分征求市农业局和各区政府意见,将留用地、“菜篮子”基地、“美丽乡村”、村公共设施和乡村旅游等农村建设项目纳入我市重点民生、市政项目,由市级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用地专项指标。同时,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将按国家政策,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我委下一步将统筹结合相关政策要求,指导各区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有些现代农业生产所必须要有的设施,如一定规模的温室大棚、一定宽度的机耕路面、一定范围的农产品临时存放仓库等,在现行政策下往往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仓库选址及面积受限”等问题。国家127号文中,已明确 “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按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农村道路宽度是“南方宽度≥1.0M,≦8.0M,北方宽度≥2.0M,≦8.0M);对于种植大棚,也进行了进一步深化。而其他用地,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进行管理和利用,严格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各项用地内涵与类型详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建议。近年来,我委通过专题培训、明确责任等措施加强对基层指导、落实责任。一是我委多次组织各区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加强指导;二是在市247号文中明确由镇(街)在用地协商的过程中,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及时、完整地告知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时将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备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权益;三是明确提出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农业部门做好台账登记、材料建档、盖章和网上报备工作,以便做好设施农用地监督检查和土地执法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研究,细化设施农用地政策。进一步明晰设施农用地内涵、明确标准,同时可依据新出现的情形定期动态更新,更好的指导镇(街)、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二)继续加强对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以及镇(街)的指导。以多种形式开展设施农用地业务培训,着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扩大宣传范围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设施农用地管理办理程序中各单位的落实职责,要求各相关单位履行对设施农用地的保障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好土地和农业管理的良好秩序。 

感谢您对我市设施农业建设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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