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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2017202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16 06:4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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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产证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原历史遗留“办证难”政策处理情况

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系民生热点问题。针对我市早期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法建设、销售等原因所引发的小业主“办证难”问题,2007年5月,我市印发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即“惠民66条”)。2008年2月3日,市政府印发《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下称《若干意见》),成立由市政府时任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证办公室,具体负责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工作。

《若干意见》将已房改备案的房改房、已预售备案的商品房、1995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并经公证的商品房、已拆迁备案的回迁房和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建房纳入解决范围,统筹分类处理。对于来源合法、权属界限清晰、界址明确、符合规划和消防要求的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责任与购房人办证权益相分离的原则”,直接为小业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若干意见》实施后,我市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得以基本解决,经办证小组摸底、排查、预处理,共计有1339个项目完善办证前期手续具备办证条件。可办证信息已于各项目现场公示。截至2012月12月31日,市办证办窗口共接待群众122108余人次,共受理历史遗留案件登记申请72672宗,发证69255宗。

二、现有“办证难”处理渠道

(一)我市历史遗留“办证难”后续收尾工作仍在推进,原已纳入解决范围且符合办证条件仍可申请办证。

《若干意见》已于2012年8月到期,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不再延期,原市办证领导小组和办证办自动撤销,但历史遗留问题办证窗口仍继续保留,跟进后续收尾工作。原已纳入解决范围的剩余项目继续按原有工作思路和措施推进解决;原已纳入解决范围且符合办证条件,但尚未办证的购房业主及回迁户仍可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和精神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二)部分办证难问题可通过司法执法程序解决。

从2004年1月开始,针对法院已出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过户房屋,但房屋仅办理规划验收,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案件。原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关于协助法院转移房地产权属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37号)、《关于印发〈关于协助执行法院转移房地产权属的操作方案〉的通知》(穗房交登[2005]301号)等系列文件,同意在核实项目土地为国有用地、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房屋实测与规划验收一致的情况下,可直接为购房业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至今该系列文件仍在具体执行中。

(三)部分办证难问题可通过“烂尾楼”专责小组处理。

2012年《若干意见》到期后,我市成立了“烂尾楼”专责小组,下设“烂尾楼专责小组办公室”,具体由市住建委负责。根据《关于“烂尾楼”项目排查梳情情况的报告》(穗建房产[2016]2367号),截止至2016年12月,全市登记在册37宗“烂尾楼”,已开工15宗,未开工22宗,70%已明确盘活方案,其中1宗已完成初始登记。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我市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在“面”上已基本得到解决。现个别未纳入《若干意见》解决范围的“点”,基本存在缺乏合法用地来源、用地手续不完善、违法扩加改建、不符合消防或城市规划等难点问题,需分类分步统筹推进。经综合考量,拟从以下两方面推动:

(一)个别项目纳入“烂尾楼”专项工作解决。

对于原个别未纳入《若干意见》解决范围的“点”,建议提请纳入我市“烂尾楼”专项工作处理,按照“一楼一策、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成熟一个解决一个。

(二)推动立法解决。

近期,我委正牵头拟定《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系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初步于2018年成稿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受您议案启发,我委计划将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也纳入《办法》中规范解决。目前该《办法》正按计划有序开展,暂处于调研、论证、成稿阶段,后续工作请您继续监督、支持。

衷心感谢代表对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产证问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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