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翠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市农业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2010年11月3日,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国房字〔2010〕1414号),对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2010年11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该文件提出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办理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意见。2012年以来,结合穗国房字〔2010〕1414号文的实施情况,我委会同市农业局、市人大代表等对设施农用地管理开展了多次调研和座谈活动,认真研究设施农用地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拟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为基础,制定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上半年形成了初稿。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并停止执行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2015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转发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制定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等示范文本,对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报备、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对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分类、耕作层保护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进行了细化补充。鉴此,我委会市农业局再次开展了设施农用地管理调研活动,重新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在征求各区政府、农业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于5月20日由我委与市农业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包括“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合理适用设施农用地”、“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保护土地耕作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实施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和“做好信息核实,按时报送信息”等五点内容,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文、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
1.明晰设施农用地政策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结合我市设施农业发展的具体实际,在“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的具体内容中增加“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间内挤奶间”,在“育种育苗场所”前增加“工厂化”,以方便区级国土规划和农业部门合理界定范围。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变更调查中对塑料(竹、草等)大棚可不予变更的相关规定,提出“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避免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2.科学设置设施农用地手续办理程序。《通知》对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微调,可操作性更强。一是在第二点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分解为签订用地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报送用地协议和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等4个环节,并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中制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要求融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的程序中,使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二是将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备案的环节前置到用地协议协商和签订期间,由镇(街)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征求意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可在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三方进行用地协商的过程中提前介入开展服务和指导。用地协议签订后由镇(街)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报送用地协议等材料即可,减少了“备案”这项行政审批,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政府部门提前介入提供服务支持也可避免如备案不通过导致重复工作的情况。
3.明确各当事人责任。一是通过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中约定的形式,明确设施农业项目的性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明确设施农业经营者对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建设比例控制的义务及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不得动工建设的要求。二是增加镇(街)政府的义务,明确由镇(街)在用地协商的过程中,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及时、完整地告知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由镇(街)将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报送区级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时间要求,确保及时报送设施农用地信息,保障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权益。三是明确提出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农业部门做好台账登记、材料建档、盖章和网上报备工作,以便与土地执法工作相衔接。
综上,《通知》出台后,将有效加强设施农用地合理规范管理,有力支持我市设施农业项目落地,提高设施农用地产值,提高农村、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经济收入,进一步推进我市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大对全市设施农业建设扶持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农业设施建设,市农业局主要以“以奖代补”方式、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约50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用于企业的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等;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针对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设备等设施建设、鲜活农产品保鲜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农业企业创办技术研究机构及技术研究和名优新品种引进等的贷款,以及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的贷款进行贴息,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减轻成本。此外,为解决农业所需建设用地审批难问题,由市农业局牵头、我委等单位配合,根据广州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定位,正在研究制订我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对农业发展规划中选址已确定的农业重点项目,及时纳入规划项目库,对确需在建设用地上实施的农业重点项目,将由市农业局分年度提出建设用地需求,由我委会同发改委、工信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以确保农业重点项目的实施。目前,该项工作拟于近期开展专家论证评估。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设施农业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