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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1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30 00:35: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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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宜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房地产档案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中心六区登记机构所使用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和房屋管理系统,花都、从化、增城等新区除该两系统外,还独自开发了其他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您提到的《广州市房地产权情况表》正是由“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您的建议理据充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我委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等部门沟通协商后,拟分阶段分步骤予以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关于规范“产权人信息”栏表述。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仅系我市中心六区使用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之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国家、省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目前,我市正在梳理相关规则、着手研发全市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该问题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解决更为妥当。

(二)关于协执时区分“查封”与“预查封”。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协助执行时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目前,人民法院在查封房屋时没有对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区别引用“查封”“预查封”等措辞。登记部门在协执过程中不宜直接对法院要求协执事项加以区分,故统一表述为“查封”。是否属“预查封”,现只能根据房屋是否已完成所有权登记加以判断。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为配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我委正在研究开发“广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待该系统建用后,全市、区登记信息将统一转由该系统管理。您关于规范“产权人信息”栏表述的建议,我委将在该系统开发建设中统筹解决,区分所有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等不同权利类型对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对外提供利用。

(二)关于您提出区分“查封”、“预查封”的建议,我委将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在拟定协执文书时区别引用“查封”和“预查封”表述,并在“广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中增加区分“查封”和“预查封”标识,以避免混淆和为后续业务办理提供方便。

感谢您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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