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

首页 > PG电子 > 其它 > 建议提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620122号的答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7-15 06:27:18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尊敬的陈安薇代表:

您提出的《明确历史建筑产权抢救性保护历史建筑》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效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意义重大,我委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及相关区政府单位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历史建筑保护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委稳步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各项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全市普查,加强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2015年底结束的市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共发现737处历史建筑线索,目前正陆续推进后续批次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二是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经省人大批准,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是努力推进历史建筑保护的精细化管理。编制了《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制定了《广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规划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修缮指引》),并于2015年12月发给各区政府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参考使用。四是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组织了越秀、荔湾、海珠区开展《修缮指引》宣讲培训讲座、历史建筑保护沙龙等活动,有效宣讲了历史建筑修缮、日常保养维护知识,为社会各界对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修缮问题的探讨提供了互动交流的平台。

二、明确历史建筑产权信息工作推进情况

针对历史建筑产权复杂的情况,我委加强了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推动以下工作:

(一)加强产权登记。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按照《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照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历史建筑产权登记。对确认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册的房屋,及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相关信息。

(二)明确修缮职责。《条例》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编制修缮图则,明确修缮的具体要求,并且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属地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014年市住建委已完成直管房历史建筑的普查,将相关结构安全信息采集入库,按照相关要求列入重点保护计划,并督促历史建筑所在区属房管部门开展后续修缮保护工作。

对于国有历史建筑,其中市政府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房(包括经租产、代管产)为历史建筑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属房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鉴定、修缮及保护工作;拨用产由使用单位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鉴定、修缮及保护工作;单位直管房历史建筑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鉴定、修缮及保护工作,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私有历史建筑,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晰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时,可由区房管部门实施代为鉴定及抢险代管。没有代管的,由房屋使用人作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鉴定、修缮及保护工作。

(三)制定完善法规。针对目前我市历史建筑产权情况较为复杂,有部分历史建筑无产权人、无使用人、无代管人,造成确定保护责任人工作难度较大的情况,我委通过制订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使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有法可依。《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四)开展产权摸查。对于您提出的明确历史建筑产权、确定保护责任人的建议,我委针对该建议的核心问题,多次与市住建委进行沟通协调,全面核查历史建筑产权情况。经梳理,在目前已公布的第一、二批共478处历史建筑中,已确定私人产权信息的共238处,确定公房及混合型产权信息的共85处,另有155处没有登记产权信息(其中38处为门楼及祠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委将根据《条例》要求,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大力配合各区政府落实确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工作,同时积极协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落实上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继续大力推进直管房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涉及历史建筑产权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使历史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感谢您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扫码进入手机页面
博彩网站推荐 bet365中文 威尼斯人博彩 新葡京博彩 澳门威尼斯人app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