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保密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机要、综合统筹协调、档案管理、保卫等工作。统筹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交流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的统筹组织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统筹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编写局工作年报年鉴,参与修志工作。
(二)改革和综合研究处。
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推进局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政策研究,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三)资金资产处。
负责国家、省、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的征管工作。统筹协税护税、负责代征税收等其他事项。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部门预、决算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负责局系统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审核重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统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负责对各区分局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统筹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统筹协助司法查询和协助司法执行工作。统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统筹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审批管理处。
统筹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统筹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统筹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统筹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和案件收发、统计及分析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审批工作。统筹落实规划实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统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和督办重点项目在局系统职能内的落地保障工作,对接政府重点项目需求并协调推进。统筹对各区分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统筹“多规合一”平台的业务管理和跨部门业务协同和考核评价,协调推进“多规合一”项目前期策划和生成。配合外单位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各区分局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统筹对接市相关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
(六)科技和测绘地理信息处。
拟订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基础测绘、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推动科技、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等重大项目,以及科技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成果管理、应用推广。统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资产管理和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测绘成果汇交,监管测绘活动、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负责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成果管理、公共服务、安全保密、应急保障,负责地图管理、版图宣教、测量标志建设维护。组织科普活动、学术交流、对外合作,承担规划资源领域社会组织联络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统筹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命名申请工作。统筹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城乡融合规划处。
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责城乡融合发展项目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研究村庄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村庄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统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核实。
(八)信访处。
负责组织接待群众来访、业务咨询,组织办理来信、来电、服务热线、网上信访和局网站留言。拟订和实施局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工作及其突发应急事项处理。统筹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调查监测处。
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收集、汇交、维护、共享和管理。指导监督各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十)确权登记处(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
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十一)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处。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统计制度,承担价值评估、资产核算和负债表编制工作,拟订考核标准。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和平台、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编制实施地价标准,依法收缴出让金等资产收益。拟订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和土地储备地方性政策。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供应方案,组织核发房建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土地核验工作。拟订和指导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负责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产业服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并开展实施评估。负责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及规划编制、村镇工业集聚区等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研究及控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组织制定产业用地指南等用地标准。负责产业项目的规划和用地全周期管理与服务。
(十三)城市更新规划处。
负责组织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及规程规范的研究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核工作。统筹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储备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和用地全流程督导服务。
(十四)总体规划处。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负责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核区级国土空间规划。负责配合、协调总体规划层面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十五)地区规划管理处。
负责组织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重点项目选址论证。依法核发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组织编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城市设计处。
负责组织全市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及相关修编、调整、动态维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负责重要地区、重要地段、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论证。负责组织全市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城市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建筑规划管理处。
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配合提供对跨区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跨区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十八)综合交通规划管理处。
负责组织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有关综合交通的专项内容。负责统筹全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和跨区的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配合提供对跨区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跨区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十九)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处。
参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区域、跨界市政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有关市政设施的专项内容。负责统筹全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和跨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配合提供对跨区市政设施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跨区市政设施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二十)名城保护处。
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和公布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认定、申报、公布、挂牌和建档工作。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负责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用途管制处。
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组织拟订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二十二)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处。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二十三)地质矿产管理处。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十四)海洋经济发展处。
拟订海洋发展政策、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承担推动海洋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海洋新兴产业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和评估队伍业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海洋宣传工作。承担海洋领域综合事务协调工作。
(二十五)海洋资源管理处。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拟订海岸带、海域海岛保护利用等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以及海洋观测预报队伍业务能力建设。承担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二十六)执法监督处。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二十七)宣传教育处。
负责统筹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局系统文化建设。负责统筹各类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社情民意收集及舆情研判处置工作。统筹局系统PG电子工作,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统筹局系统政务网站及其他宣传平台的建设、内容发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统筹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九)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十)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统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