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并负责其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本区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配合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参与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参与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及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辖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协助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参与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执行辖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辖区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协助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开展编制辖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辖区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统筹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开展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承担辖区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协助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参与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参与拟订并实施辖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协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参与海洋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参与拟定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参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防预警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行政职权事项(除野生动物行政事项外),负责野生动物(林业类)的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野生动物(林业类)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辖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资源执法体制,配合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承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精简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统计、保密、综治信访、PG电子、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统筹办理政务服务热线。负责重点工作督办。统筹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编写局工作年报年鉴,参与修志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系统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医疗、计生、扶贫、统战、外事、退休人员服务和工青妇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协调和牵头办理工作。统筹全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组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资产管理和运用,统筹全局政务数据共享利用。
(二)审批服务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负责业 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动态调整和发布,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组织开展集中审批工作。负责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分析。统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规划实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负责行政审批的 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行为;配合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局法制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局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筹重点项目在局系统职能内的落地保障工作,对接政府重点项目需求并协调推进;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统筹配合外单位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
(三)确权登记和资源保护科。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 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本区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参与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编制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修复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辖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定并实施辖区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辖区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划定和管理。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 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辖区内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实施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测绘作业证与信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实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职权事项(除野生动物行政事项外)、野生动物(林业类)的相关行政许可。
(四)开发利用科。参与拟订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协助开展辖区节约集约评价考核、组织落实辖区土地核验和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辖区闲置土地;参与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协助组织编制实施地价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参与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地方性政策。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辖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参与拟订辖区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依法核发辖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辖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参与海洋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贯彻落实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工作,负责划定区的土地整备范围,结合城市更新推进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和储备。办理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用地报批。
(五)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统筹推进辖区“多规合一”工作。协助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承担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配合、协调总体规划层面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组织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及调整工作。承担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报批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统筹辖区内重点项目选址论证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负责辖区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工作。组织全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负责区的非重点功能区城市更新规划修编和调整的审核、审定,指导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规划和土地专章的编制,负责区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审核、审定。
(六)名城保护科。配合组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规划编 制工作。承担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 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挂牌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公布、挂牌和建档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配合提供以上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城市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等具体规划管理工作。
(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工程规划 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筑工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预先保护对象外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配合提供以上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外城市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本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八)执法一科。分片区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 作实施。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开展土地供后监管 及开发利用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 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督促落实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贯彻执行及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地质勘查、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 遗迹保护、地质环境调查、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负责野生动物(林业类)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
(九)执法二科。分片区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 作实施。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开展土地供后监管及开发利用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 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督促落实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地质勘查、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调查、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负责野生动物(林业类)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