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参与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并负责其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辖区内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负责地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参与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编制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参与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地方性政策。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协助辖区内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执行辖区内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参与海洋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参与拟定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林业和湿地管理局。
(十六)完成PG电子、海珠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海珠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资源执法体制。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机要、会务统筹、综合协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部门预、决算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负责内部审计和统筹配合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局信访、维稳、综治、禁毒、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扶贫、统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统筹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编写局工作年报年鉴,参与修志工作。统筹局系统PG电子工作,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局系统政务网站及其他宣传平台的建设、内容发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科普活动。
(二)审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统筹和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负责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动态调整和发布,组织开展集中审批工作。负责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分析,统筹办理政务服务热线。统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规划实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负责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统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出具土地和规划守法证明。统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统筹协助司法查询、司法执行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统筹法治宣传教育。负责重点工作督办。统筹重点项目在职能内的落地保障工作。协助“多规合一”标准、工作规程的拟订和平台建设维护,统筹“多规合一”平台的业务管理、跨部门业务协同和考评。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规划管理科。贯彻执行辖区内空间规划体系。协助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配合、协调总体规划层面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组织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选址论证。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负责配合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及相关修编、调整、动态维护。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负责组织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城市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规划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土地管理科。协助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负责土地供后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组织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配合指导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海珠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对区立项及市立项除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储备规划以及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开展辖区节约集约评价考核,组织落实辖区内土地核验,参与拟订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协助组织编制实施地价标准,参与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地方性政策。贯彻落实海洋发展政策,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参与拟定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协助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防预警工作。
(五)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外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配合提供对除跨区外的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除跨区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六)登记管理科(海珠区人民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辖区内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实施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测绘作业证与信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实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七)名城保护和城市更新科。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参与前述范围对象的申报认定、公布和建档工作,并负责挂牌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审核等具体规划管理工作。协助辖区内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八)执法一大队。负责辖区内华洲街、官洲街、琶洲街的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作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督促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贯彻执行及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九)执法二大队。负责辖区内赤岗街、新港街、昌岗街、滨江街、素社街、江南中街、海幢街、南华西街、龙凤街、沙园街、南石头街、凤阳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的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作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督促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贯彻执行及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宣传教育科(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负责统筹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局系统文化建设。负责政务、党务新闻稿件的审核,社情民意收集及舆情研判处置工作。
(十一)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培训、外事、统战、侨务、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