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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规划编制中心 发布时间:2006-06-14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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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报国务院批准,广州市辖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已于 19981116以粤府函(1998436号文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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