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报送的《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岭头公司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请示》(穗开更新报〔2024〕37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PG电子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有关政策,经2024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位于东至贤江社区、南至永顺大道、西至长平社区、北至鸡啼山的长岭街岭头公司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的广州市岭头投资有限公司属下的5.4970公顷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二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交通场站用地、商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中小学用地、公园绿地兼容防洪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PG电子
2024年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