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报送的《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第二批)的请示》(穗开更新报〔2024〕38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PG电子官网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经2024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的第一至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穗东街庙头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31.8293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二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或娱乐康体用地、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兼容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兼容城市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供燃气用地、排水用地、消防用地、水域,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PG电子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