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报送的PG电子荔湾区分局《关于荔湾区海中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海南区块)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荔报〔2025〕7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PG电子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经2025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荔湾区海中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海南区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1.0814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一类工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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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