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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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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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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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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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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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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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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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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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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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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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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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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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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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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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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村 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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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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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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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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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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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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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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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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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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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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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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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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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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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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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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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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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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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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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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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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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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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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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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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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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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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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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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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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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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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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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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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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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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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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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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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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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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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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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01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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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90.7987万元给岐山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岐山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及留地的形式安置。请岐山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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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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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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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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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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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街岐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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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2月18日 至 2010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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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新华街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发,电话:3683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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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2月29日 至 2011 年1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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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