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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81 号
来源:广州市黄埔分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01:4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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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81 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84 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姬堂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共5.4311 公顷(合81.4665 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09 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新围村“樟头山”地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姬堂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5.4311 公顷(合81.4665 亩),其中园地3.0581 公顷(合45.8715 亩),林地2.1578 公顷(合32.3670 亩),其他农用地0.1662 公顷(合2.4930 亩),建设用地0.0490 公顷(合0.735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姬堂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本次征收土地作为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济发展留用地,且土地权属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姬堂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本次征收土地未发生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由姬堂股份经济联合自行协商并处理完毕。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 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7〕584 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7 年11 月24 日起至2017 年12 月23 日止(共30 天)。

特此公告。

  

 

2017 年11 月24 日

四至范围详见:(穗府征〔2017〕181 号).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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