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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82 号
来源:广州市黄埔分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09:5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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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82 号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函〔2017〕485 号文、粤国土资(建)函〔2017〕11 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长庚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汤村村经济联合社、新布、上一、上二、上三、上四、下一、下二、下三、新东、新南、荔枝坑、大迳经济合作社,山龙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麦村村经济联合社、上角、三栋、怡隆、新屋、旱窝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均和村经济联合社、鱼迳、新桥、泗水、江尾、其冚、均和、江尾、河田、车仔浪经济合作社,迳头村经济联合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邵二经济合作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第三、第七经济合作社,福洞村经济联合社、潘屋、上围、下山、新勤、古屋、中一、中二经济合作社,大坦村经济联合社、大坦、陈塘、沙岩、中心、老屋、同和、磨冚、边潭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共122.1526 公顷(合1832.289 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黄埔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长庚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汤村村经济联合社、新布、上一、上二、上三、上四、下一、下二、下三、新东、新南、荔枝坑、大迳经济合作社,山龙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麦村村经济联合社、上角、三栋、怡隆、新屋、旱窝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均和村经济联合社、鱼迳、新桥、泗水、江尾、其冚、均和、江尾、河田、车仔浪经济合作社,迳头村经济联合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邵二经济合作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第三、第七经济合作社,福洞村经济联合社、潘屋、上围、下山、新勤、古屋、中一、中二经济合作社,大坦村经济联合社、大坦、陈塘、沙岩、中心、老屋、同和、磨冚、边潭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长庚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汤村村经济联合社、新布、上一、上二、上三、上四、下一、下二、下三、新东、新南、荔枝坑、大迳经济合作社,山龙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麦村村经济联合社、上角、三栋、怡隆、新屋、旱窝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均和村经济联合社、鱼迳、新桥、泗水、江尾、其冚、均和、江尾、河田、车仔浪经济合作社,迳头村经济联合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邵二经济合作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第三、第七经济合作社,福洞村经济联合社、潘屋、上围、下山、新勤、古屋、中一、中二经济合作社,大坦村经济联合社、大坦、陈塘、沙岩、中心、老屋、同和、磨冚、边潭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122.1526 公顷(合1832.289 亩),其中耕地23.9425 公顷(合359.1375亩),园地36.3021 公顷(合544.5315 亩,其中可调整园地11.7168 公顷(合175.752 亩),林地43.5600公顷(合653.4 亩,其中可调整林地1.2390 公顷(合18.585 亩),其他农用地4.6807 公顷(合70.2105亩),养殖水面10.8291 公顷(合162.4365 亩,其中可调整坑塘水面5.0745 公顷(合76.1175 亩)),建设用地2.8244 公顷(合42.3660 亩),未利用地0.0138 公顷(合0.207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长庚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汤村村经济联合社、新布、上一、上二、上三、上四、下一、下二、下三、新东、新南、荔枝坑、大迳经济合作社,山龙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麦村村经济联合社、上角、三栋、怡隆、新屋、旱窝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均和村经济联合社、鱼迳、新桥、泗水、江尾、其冚、均和、江尾、河田、车仔浪经济合作社,迳头村经济联合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邵二经济合作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第三、第七经济合作社,福洞村经济联合社、潘屋、上围、下山、新勤、古屋、中一、中二经济合作社,大坦村经济联合社、大坦、陈塘、沙岩、中心、老屋、同和、磨冚、边潭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重岗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长庚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汤村村经济联合社、新布、上一、上二、上三、上四、下一、下二、下三、新东、新南、荔枝坑、大迳经济合作社,山龙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麦村村经济联合社、上角、三栋、怡隆、新屋、旱窝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均和村经济联合社、鱼迳、新桥、泗水、江尾、其冚、均和、江尾、河田、车仔浪经济合作社,迳头村经济联合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邵二经济合作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第三、第七经济合作社,福洞村经济联合社、潘屋、上围、下山、新勤、古屋、中一、中二经济合作社,大坦村经济联合社、大坦、陈塘、沙岩、中心、老屋、同和、磨冚、边潭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 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函〔2017〕11 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7 年11 月29 日起至2017 年12 月28 日止(共30 天)。

  特此公告。

 

 2017 年11 月29 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182 号).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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