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

首页 > PG电子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42号
来源:H--海珠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7-30 16:00:00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424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4.3909公顷(合65.86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办公用地(C1)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东埔大桥东侧路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3909公顷(合65.8635亩),其中耕地2.9487公顷(合44.2305亩),园地1.0661公顷(合15.9915亩),其他农用地0.1657公顷(合2.4855亩),建设用地0.1414公顷(合2.121亩),未利用地0.069公顷(合1.0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珠区

琶洲街

黄埔第

七经济

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1310

336.6000

44.0946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七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198

336.6000

6.664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1310

280.5000

36.7455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七经济合作社

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0198

280.5000

5.5539

青苗补偿费

耕地

0.1310

3.0000

0.3930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七经济合作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其他农用地

0.0198

3.0000

0.0594

海珠区

琶洲街

黄埔第

十一经

济合作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1111

336.6000

710.5962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一经济合作社

园地

0.9919

123.9000

122.8964

其他农用地

0.1146

336.6000

38.5744

建设用地

0.1414

321.7630

45.4973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1111

280.5000

592.1635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一经济合作社

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9919

106.2000

105.3398

其他农用地

0.1146

280.5000

32.1453

青苗补偿费

耕地

2.1111

3.0000

6.3333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一经济合作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园地

0.9919

3.0000

2.9757

其他农用地

0.1146

3.0000

0.3438

海珠区

琶洲街

黄埔第

十二经

济合作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7066

336.6000

237.8415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园地

0.0742

123.9000

9.1934

其他农用地

0.0313

336.6000

10.5356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7066

280.5000

198.2013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0742

106.2000

7.88

其他农用地

0.0313

280.5000

8.7797

青苗补偿费

耕地

0.7066

3.0000

2.1198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园地

0.0742

3.0000

0.2226

其他农用地

0.0313

3.0000

0.0939

海珠区

琶洲街

黄埔经

济联合

土地补偿费

未利用地

0.0690

336.6000

23.2254

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

合计

2248.470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第七、十一、十二合作社以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第七、十一、十二合作社

2012年8月1日至

2012年8月11日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2年8月12日至

2012年8月1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2年8月1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339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扫码进入手机页面
开元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