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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43号
来源:H--海珠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7-30 16:00:00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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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499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3.1191公顷(合46.78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中大布市现代轻纺服务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海关学院西侧、新滘南路以北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119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5133公顷(合7.6995亩),建设用地2.6058公顷(合39.08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

海珠区

凤阳街

五凤经

济联合

社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5133

336.6000

172.7768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2.6058

330.6928

861.7193

安置补助费

其他农用地

0.5133

336.6000

172.7768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5133

3.0000

1.5399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合计

1208.8127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 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

2012年8月1日至

2012年8月11日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2年8月12日至

2012年8月1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2年8月1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339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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