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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37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7-0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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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783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3.8974公顷(折合58.46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07000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8974公顷(折合58.461亩),其中耕地2.8395公顷(折合42.5925亩)、养殖水面0.0642公顷(折合0.963亩)、其他农用地0.1385公顷(折合2.0775亩),建设用地0.8552公顷(折合12.82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2.8395

土地补偿费

225.096

639.1601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25.096

639.160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0.0642

土地补偿费

225.096

14.4512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685

9.0320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385

土地补偿费

196.959

27.2788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685

19.484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8552

土地补偿费

225.096

192.5021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85.5984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64.7748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27.3110万元。

3.8974公顷

1718.753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沙街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271020127 23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郑健鹏,电话:81935639

20127242012730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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