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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6〕137号
来源:PG电子官网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03 16:58: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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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6〕13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水口营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5907公顷(合23.860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G12-HD09(B)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水口营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的集体土地合计1.0426公顷(合15.6390亩),其中耕地0.3678公顷(合5.5170亩),养殖水面0.6719公顷(合10.0785亩),建设用地0.0029公顷(合0.0435亩)。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水口营村的集体土地合计0.5481公顷(合8.2215亩),其中耕地0.0030公顷(合0.0450亩),养殖水面0.5451公顷(合8.17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   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方式

莘田村

土地 补偿费

耕地

0.3678

76.8600

28.2691

莘田村

货币

养殖水面

0.6719

61.4880

41.3138

建设用地

0.0029

84.5460

0.2452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0.3678

38.4300

14.1346

养殖水面

0.6719

38.4300

25.8211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1.0426


28.648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38.4318万元

被征   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方式

水口营村

土地 补偿费

耕地

0.0030

76.8600

0.2306

水口营村

货币

养殖水面

0.5451

61.4880

33.5171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0.0030

38.4300

0.1153

养殖水面

0.5451

38.4300

20.9482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5481


20.9713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75.782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东镇莘田村、水口营村

2016年11月16日至

2016年11月25日

花东国土所

(联系人:罗建发;

联系电话:86765666)

2016年11月26日至

2016年11月30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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