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花城街石岗东仁一经济合作社、东仁二经济合作社、东仁三经济合作社、石岗经济联合社、上升三四经济合作社、上升五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8.8489公顷,其中东仁二经济合作社2.0549公顷(耕地0.1403公顷、建设用地1.9039公顷、未利用地0.0107公顷)、东仁一经济合作社1.6052公顷(耕地0.8111公顷、园地0.0264公顷、建设用地0.2107公顷、未利用地0.5570公顷)、石岗经济联合社3.2670公顷(耕地2.6484公顷、园地0.0225公顷、建设用地0.5926公顷、未利用地0.0035公顷)、东仁二经济合作社,东仁一经济合作社0.2443公顷(建设用地0.2441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东仁三经济合作社1.2034公顷(建设用地1.1056公顷、未利用地0.0978公顷)、上升三四经济合作社9.6592公顷(耕地3.5237公顷、园地0.3672公顷、林地0.8286公顷、养殖水面0.6897公顷、建设用地4.2500公顷)、上升五经济合作社0.8149公顷(耕地0.4276公顷、园地0.0191公顷、林地0.0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养殖水面0.1711公顷、建设用地0.1697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PG电子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邮编:510800,联系人:吴柳滨,联系电话:8680678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