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 证 告 知 书
增国土规划听告字〔2016〕第64号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何二经济合作社, 岳埔村何二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张屋经济合作社,岳埔村何一经济合作社,岳埔村经济联合社,岳埔村六二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六三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六四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六一经济合作社,岳埔村七村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吴屋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张屋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张屋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三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三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二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一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一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何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49公顷(耕地地类0.0249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何二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张屋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1528公顷(建设用地地类0.1528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何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036公顷(耕地地类0.8329公顷,园地地类0.0512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0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地类0.0031公顷,建设用地地类0.0154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963公顷(耕地地类0.0047公顷,园地地类0.035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地类0.0559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六二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六三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六四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六一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8.7653公顷(耕地地类5.9067公顷,园地地类2.3878公顷,林地地类0.0030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7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地类0.3965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七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10公顷(耕地地类0.001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地类0.0285公顷,建设用地地类0.0006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吴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02公顷(耕地地类0.0249公顷,园地地类0.0014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张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11公顷(耕地地类0.0211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张屋经济合作社、岳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456公顷(耕地地类0.0122公顷,园地地类0.0334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洲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613公顷(耕地地类0.1855公顷,园地地类0.2758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洲三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二经济合作社、岳埔村洲一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3575公顷(耕地地类0.0035公顷,园地地类0.3540公顷);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岳埔村洲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499公顷(耕地地类0.0061公顷,园地地类0.1438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增城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邮编:511300,联系人:阮洪锋,联系电话:82629816。)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关于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增城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