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 证 告 知 书
穗花国土听告字〔2015〕21号
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13.9904公顷(新和村第六经济合作社0.0807公顷,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0.0048公顷,新和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0.0041公顷,新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0.0003公顷,新和村经济联合社13.9005公顷),其中耕地9.3417公顷、园地2.7544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4公顷、养殖水面1.4973公顷、未利用地0.0376公顷(新和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耕地0.0807公顷;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园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6公顷;新和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耕地0.0041公顷;新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新和村经济联合社耕地9.2569公顷、园地2.7542公顷、其他农用地0.3545公顷、养殖水面1.4973公顷、未利用地0.037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邮编:510800,联系人:李越,联系电话:8680678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