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申请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源规划〔2013〕23号)的相关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四)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体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的中心镇;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情况可参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源规划〔201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