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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06 17:24:5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原文:PG电子官网关于印发《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分配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依以下顺序产生:

  1.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

  《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按照上述种情形,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到场参加继承登记材料查验的,应当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应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以便登记机构对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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