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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2号)
来源:PG游戏试玩 发布时间:2009-09-11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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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程富强,男,身份证号码:2201051968*******4,户籍地址:越秀区黄花街道办事处区庄居委(先烈中路78号403房)。
查明:2009年8月,程富强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白云区惠民巷4号401房)委托美联地产放租。经美联地产介绍,2009年8月30日,程富强与李国辉签订租赁合约,租约期为2009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双方约定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1380元,承租人李国辉向程富强支付200元定金。
本办认为程富强违规出租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三条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程富强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处理之日起,程富强5年内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富强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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