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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19-03-0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36-38-6)1、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0〕3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陈田永泰片区控规局部地块补充调整的请示》的文件处理表(城乡〔2014〕48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5〕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8号)和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黄石北路北侧项目同意使用留用地指标的函》核发本选址,本选址扣减穗国房留函〔2010〕356号文留用地指标4991平方米,不再补扣剩余797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具体扣减指标以用地批准书为准)。 2、随文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5〕55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261号)及其附图附件。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9050000005076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19〕35号
日期
2019-03-0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白云区江夏村黄石北路北侧集体经济留用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依据
1、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0〕3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陈田永泰片区控规局部地块补充调整的请示》的文件处理表(城乡〔2014〕48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5〕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8号)和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黄石北路北侧项目同意使用留用地指标的函》核发本选址,本选址扣减穗国房留函〔2010〕356号文留用地指标4991平方米,不再补扣剩余797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具体扣减指标以用地批准书为准)。 2、随文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5〕55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261号)及其附图附件。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白云区黄石北路北侧,白云尚城东侧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上面积:陆仟叁佰捌拾柒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630.00平方米,道路面积1757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36-38-6)
附加说明
1、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0〕3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陈田永泰片区控规局部地块补充调整的请示》的文件处理表(城乡〔2014〕48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5〕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8号)和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黄石北路北侧项目同意使用留用地指标的函》核发本选址,本选址扣减穗国房留函〔2010〕356号文留用地指标4991平方米,不再补扣剩余797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具体扣减指标以用地批准书为准)。 2、随文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5〕55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261号)及其附图附件。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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