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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PG电子
日 期:
2019-08-0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16-50-13)。一、依据《番禺区留用地及安置地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府函[2018]106号)、《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番国房留函[2016]12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237号)核发。 二、本项目地块内部涉及限建区。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函[2016]36号),限建区严格控制有损生态系统服务的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园和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限建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与要求,并遵循小体量、低密度和园林式的建设原则。 三、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9080000023161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19〕174号
日期
2019-08-0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建设项目名称
板桥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北区商业楼项目)
建设项目依据
一、依据《番禺区留用地及安置地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府函[2018]106号)、《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番国房留函[2016]12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237号)核发。 二、本项目地块内部涉及限建区。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函[2016]36号),限建区严格控制有损生态系统服务的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园和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限建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与要求,并遵循小体量、低密度和园林式的建设原则。 三、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地铁7号线站南侧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上面积:伍仟壹佰玖拾贰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478平方米,道路面积268平方米,绿化面积446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16-50-13)。
附加说明
一、依据《番禺区留用地及安置地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府函[2018]106号)、《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番国房留函[2016]12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237号)核发。 二、本项目地块内部涉及限建区。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函[2016]36号),限建区严格控制有损生态系统服务的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园和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限建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与要求,并遵循小体量、低密度和园林式的建设原则。 三、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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