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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花国土听告字〔2015〕4号之十一
来源:PG电子官网 发布时间:2015-09-24 06:21: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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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告 知 书

穗花国土听告字〔20154号之十一

花都区花东镇凤岗经济联合社、凤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花东镇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5.5189公顷(凤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6088公顷;凤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6235公顷;凤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7399公顷;凤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1.3498公顷;凤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0.8044公顷;凤岗经济联合社、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0.3925公顷),其中园地0.7805公顷、林地4.7232公顷、建设用地0.0152公顷(凤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林地0.5936公顷、建设用地0.0152公顷;凤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林地0.6235公顷;凤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园地0.7410公顷、林地0.9989公顷;凤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园地0.0091公顷、林地1.3407公顷;凤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园地0.0304公顷、林地0.7740公顷;凤岗经济联合社、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林地0.392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PG电子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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