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制度,对建筑风貌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引导建筑工程向精细化、品质化、高标准发展,实现规划管理的科学、民主、高效决策,切实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PG电子官网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工作指引》
PG电子官网
2026年9月23日
附件:
广州市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制度,对建筑风貌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引导建筑工程向精细化、品质化、高标准发展,实现规划管理的科学、民主、高效决策,切实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在审定设计方案前进行咨询评审:
(一)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位于城市重点地区、有可能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设工程:
1.位于珠江前航道一线建设地块的可视建筑;
2.位于珠江后航道或珠江西航道一线建设地块,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可视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00米的建筑;
4.达到专业设计规范定义的大型规模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公共建筑;
5.其他位置敏感的建筑。
(二)城市重点风貌管控地区(附件1)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
1.珠江景观带重点区段(三个十公里)内,以及珠江西航道、珠江后航道、三支香水道临江一线建设地块的可视建筑;
2.荔湾湖、流花湖、东山湖、麓湖、海珠湖5大城市湖泊公园以及越秀公园、中山纪念堂、广州动物园、黄花岗公园、珠江公园、天河公园、烈士陵园、晓港公园、海珠国家湿地公园9大公园内对城市生态景观影响较大的公园配套用房以及周边一线建设地块的可视建筑;
3.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对城市生态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琶洲地区、金融城、白云新城、鱼珠商务区、知识城起步区、生物岛、传统中轴线、新中轴线、白云机场、广州国际商业港、番禺大学城、南站商务区核心区、明珠湾起步区、荔湖等重要区域的住宅、商服、公共建筑以及可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工业仓储建筑;
5.市内31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线建设地块的可视建筑。
(三)其他位于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城市风貌管控体系内的建设工程,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判后认为需要提请咨询评审的情形。
本指引适用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咨询评审组织
(一)本指引适用范围内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执行,并在开展相关专家论证时一并对建筑风貌进行咨询评审。
(二)属于本指引第一点适用范围第(一)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建筑环境与公共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并遵照《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和议事规则》执行。
(三)本指引适用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在审定设计方案前,应当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取得建筑风貌咨询评审意见:
1.位于区级建筑风貌类咨询评审会议(如花都区、南沙区等)咨询评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各区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建筑风貌咨询评审。
2.实施地区城市总设计师制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总师团队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提供建筑风貌咨询评审服务。
3.其余建设工程,由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并以技术审查出具的意见作为咨询评审意见,相关要求详见本指引第三点。其中,住宅项目以及中小型产业类、公益类项目的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三、建筑风貌技术审查要求
(一)审查方式
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下称"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单位")通过专家咨询会、评审会等方式开展。提审项目数量较少或提审项目推进时间紧迫的,可以通过函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
(二)审查内容
建筑风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相关规定,包括建筑景观风貌(建筑形态、立面、体量、风格、材质、色彩、照明设计等)、场地环境设计(场地内道路及绿地布局、景观元素、地块与周边环境及城市公共空间关系)等。
(三)申请材料
申请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方案设计汇报文本等材料。需要三维模型辅助论证的,还应当提交三维模型。申请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材料格式及深度应当符合本指引附件2要求。
2.位于珠江景观带重点区段(三个十公里)、珠江西航道、珠江后航道及三支香水道临江一线地块的可视建筑,应当提供不少于三个不同设计风格的方案进行比选;其余建设工程,应当提供不少于两个不同设计风格的方案进行比选。
3.按规定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改造项目,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改造方案应当慎重,尽量与原设计理念一致,以翻新为主;改造方案应当在提审前征得原建筑设计方案设计者或设计单位的同意意见(如确实难以取得意见的,应当征求与原设计者同级别的2位及以上设计者意见):
(1)原建筑设计方案已获得国际级或国家级设计奖项;
(2)原建筑是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院士及以上荣誉获得者作为主创设计,且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设工程或公共建筑。
(四)审查流程
1.提前开展服务
对于已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需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的项目,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建设单位,提供技术交底和设计方案预审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尽快稳定设计方案后按照要求准备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申请材料。
对于尚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已有意向用地单位,且需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条件已稳定的前提下,建筑设计方案可在经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或区土储机构、招商部门或属地镇街申请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后续可以通过带方案出让等方式推动项目进程。
2.提交和确认
申请单位根据城市设计、用地规划条件等要求,对需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的建筑工程组织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行政审批技术支撑事项监管系统提出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申请。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和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单位反馈初审意见,包括是否同意提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不同意提审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3.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经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提审的,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并结合提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在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名单中邀请不少于5名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园林景观或市政交通等领域的专家及1名熟悉项目情况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申请单位可以委托设计人员汇报设计方案,汇报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会人员应当补充说明项目相关背景情况及审批政策等,明确表达对项目的行政初审意见。
参与专家应当从公共利益和城市空间品质等角度出发,对提审方案进行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表决,并提出详实、明确且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参与专家推荐的设计方案视为通过,其中获得推荐票数最多的方案为推荐方案(专家投票表详见附件3)。
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单位汇总专家投票表及意见建议后,形成技术审查意见,交由所有参与专家签字确认,并在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技术审查意见存在疑义的,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接参与专家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
4.归档
建筑风貌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及时将汇报文本、专家投票表、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提交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涉及三维模型论证的,应将三维模型汇总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项目规建管一体化系统中加以运用。
5.行政决定与再次提审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及时做出行政决定,其中:
(1)对于未通过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的项目,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介入,指导申请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建筑设计方案。修改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已按要求优化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决定,无需再次申请建筑风貌技术审查。
(2)对于已通过建筑风貌技术审查但调整了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判断调整后的方案较原方案是否有颠覆性改变。方案仅作深化优化,且与原技术审查意见明确的优化方向一致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决定,无需再次申请建筑风貌技术审查。
(3)对于难以把握的调整情形,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明确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或决策,也可以通过函询的方式征求原参与审查的专家意见。
四、咨询评审结果的应用
(一)建立重点项目台账,主动跟进服务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完成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的建筑工程纳入优化建管服务重点项目台账,强化主动靠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堵点,促成项目提早完成报建、落地实施。
(二)辅助行政审批决策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风貌咨询评审意见作为行政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时写明咨询评审情况及意见落实情况,并将相关咨询评审材料纳入行政审批案卷留存。
(三)评估评审效果,优化工作机制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效果,结合该项工作存在问题、难点、重点以及建设单位和专家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对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工作机制作出调整和优化。
五、专家资质与责任
(一)参与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的专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本着对公共利益负责的原则,正直、公平、诚实、积极地参与城市建筑风貌景观的公共决策。
2.与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以确保咨询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如专家或其所在单位与项目有相关承接关系的,相关专家应在该项目咨询评审前申请回避。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方案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咨询评审。
3.参与建筑风貌技术审查的专家还应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具备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园林景观、历史文化、交通市政等专业学习经历,并从事相关领域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工作满20年且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专家在咨询评审过程中违反本指引、多次未从城市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投票和发表意见,或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建筑项目景观效果公平公正评判的,不再邀请其参与咨询评审。
六、其他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建筑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指引(第二次修订)》同时废止。